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普通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 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内蒙古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取得入 学资格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通知书日期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 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 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 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 明,不宜坚持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 申请,学院医务中心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相关手续,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 的一个月书面向系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及所在单位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思想政治鉴定,寄交系 里。经系部及学院医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系部通知学生到校复 查。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所属系部按专业编班。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 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各教 学系、部要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等情 况记载、统计。学生不请假或未被批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 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生
第九条学院按规定学制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都规定要 有成绩。学生每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即通过。学生成 绩记录由各教学系、部和教务处负责管理,毕业时由教务处归入 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如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考核不合 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 充实习或从新撰写(设计)。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 一经批准选修的 课程, 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 课程的全部教学时数,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学生,根据 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
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期 末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课”,总评成绩按日常考核记。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在 考前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按既定的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并经教务 处批准,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学院 统一组织的补考,成绩登记中要注明“因病缓考”或“因事缓考”。
擅自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没有交试卷者即 为旷考,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旷考学生所 缺课程的考试随毕业生大补考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 记,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等字样,由教务处、教学 系部视其情节予以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毕业前 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 误的学生,按照我院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编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必修课与选修 课,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完不成学年所学任务,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 三门必修课或三门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经学院教务处与有关系部 协商,并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的专 业班级中学习。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的, 可跟班试读。在校高职学生留级只允许一次。
第十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需重修时,学生均应按学年或学期 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章专业选修、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因学院 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得不转专业时,原则上学院满足学生转专 业的意愿。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需要转专业时,在转入专业办学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由接收系部考核,系主任同意,
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学院教务 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的时间在第一学期 10月份最后一周集中进行,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以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在自治区内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自治区 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须转出学校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
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 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为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 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次一年(或学年) 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 时1/3以上者。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 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包括实训、理论教学、 实习和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班主 任、系主任、学生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困难补助。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由学 生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 合休学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 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按下列规定办 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休学期满前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乡、镇、 街道、苏木)思想政治鉴定,寄交系办公室。经系、学院医务中 心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到校复查。经医务中心复查确已恢复健 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时,方可复学。
二、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向系提交书面复学 申请、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经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 可复学。
三、 要求复学的学生,各系部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和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者,取消复学资格 及学籍。
四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 未招生,由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 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
四 、一学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或旷课累计达48学时及以上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五、每学期开学未经请假又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要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退学审批表》,由班主任、系主任及各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务 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 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由系里及时通知 家长或抚养人、原工作单位负责人。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病等疾病患者(包 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 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 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 学生在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一周内办 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退学后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自负。
五、退学学生预交的当年学费和杂费,新生报到一周内退学 的,退全部费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退学的只退一半费用,但均 不发给退学证明。 新生或老生报到三个月以上退学的学费、杂费 一律不退,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 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 体、技四方面。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后一年内可以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 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 书。
第三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管理制度,按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 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