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汇编
(2022 年)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处
目 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58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76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工程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82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程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9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98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子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11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125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3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14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159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69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 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38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 局, 自治 区各高等院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深化高等学 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62 号) 和《内 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 36 号) 精神,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发挥职称制度在 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深 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和自治区方案要求,遵 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 破除束缚高校教师职业发 展的壁垒,分类分层科学评价,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的活力、动力、创造力, 建设一支 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 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4 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 教书育人。严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 师风要求, 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 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 和工作特点, 完善评价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科学客观公正 评价,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 作中的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 增 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 自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 高校及教师特点, 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 价相结合的方式, 由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政府部门 依法宏观管理。
5.坚持放管结合,评聘衔接。高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 自主设置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审组,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自 主开展评审工作, 自主按岗聘用, 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 有效衔接。
二、重点任务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 落实高校
职称评审自主权,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 评价机制等, 逐步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 以品德、能力和 业绩为导向, 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 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分类设置岗位类型。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不同, 保持高 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 按照从事教学、科研、实验 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岗位属性, 设立教师系列、实验技术 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其中教师系列分为教学 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结合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 的需要, 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 可自主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2.健全高校职称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 级、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教、讲 师、副教授和教授;实验技术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实 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研究系列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 副研究员、研究员。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探索 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把好思想政治关, 将思想政治和师德 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 风考核办法, 健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案,将思想 政治和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 过程,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 注重对履责 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严格教学工作 量考核,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 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实行教 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 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
3.重视社会服务考核。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技术攻关和承担公共学术 事务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 传播,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发展先进文化。充分认可教 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 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 发,鼓励高职院校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大力促进教师开 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4.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 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 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 (科学引文 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 置条件和结果判断的直接依据。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 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 建立与岗位特点、学 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 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 评审中的作用, 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 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 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 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 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职称申报材料 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 直接挂钩的做法。
5.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 探索项目报告、 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 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 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 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突出评价成果质 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 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 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 针对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 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 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 通用专业、特 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着重考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 养实绩, 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等纳入评价指标; 对教 学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 侧重考察其学术能力、创新质量和 贡献。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 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 益和实际贡献。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人员主要考察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水平。对实验技术教师重 在评价考核工作的价值、影响力、工作绩效, 引导其提高服 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考察教师行业企业实践 时间、工学结合教学资源开发及应用能力。将行动导向的模 块化课程设置、项目式教学实施能力、信息化能力作为教师 教学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开展专业课教师技术技能和教学 能力分级考核,将分级考核结果和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实践 经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考核评价条件。将改进企业产品工 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作为专业课教师职称评定重要考核评
价条件。将教师主持参与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 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 设标准作为评审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 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 完善同行 专家评议机制, 健全完善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制度, 探索引入 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为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 鉴,引导评审专家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 提高职称 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 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 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 益。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 效益, 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 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和自 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 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 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 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等, 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 由自治 区统一组织相关专家破格评定高级职称。
4.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高校要建立完善申报教师、评
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通过提 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或者通过其他不正 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 撤销其职称。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 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 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 严格规范专家 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及其他责 任人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 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 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 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 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岗位、工 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完善退出机制, 实现人员能上 能下、能进能出。
(四)落实自主评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 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用, 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 校要加强对院系的指导和监管,院系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 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 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高校评审方式组织评 审。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方案等评审文件, 并按《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 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
等内容。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 定的基本标准条件,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高校聘用研 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 历要求。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教师, 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加强监管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高校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 开展业务指导, 优化服务, 为高校教 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 根据抽查 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 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 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逾期不予整 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并进行责 任追究。鼓励高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探索推广在线 申报和评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
(五)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 位数量比例不得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 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 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 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任现 职以来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或支教、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 作经历, 并考核合格。
3.规范辅导员评审体系。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纳入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 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 审。高校要建立完善符合专职辅导员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 评价标准,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实 绩、育人实效等。
(六)实行评聘结合
1.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 结合 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 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2.对此次改革前本校评审已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聘 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 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三、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 伍建设, 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高等教 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的复杂性系统工程。各部门、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 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体系, 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发现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建立跟踪、视导、定期会商工作机制,为深化 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 按照职能分工, 协同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监 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工作视导、随机抽查、巡 查机制, 加强对高校职称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 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专 项巡查, 并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各高校要认真严肃履行好 职称评聘自主权,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部署, 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尽快 研究制定本校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坚决落实重点改革 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各项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职称制度改革要 求,认真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工作方案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 求教师意见, 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 行,确保评聘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明确职称 评审和岗位任职条件, 规范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程序, 严格 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 主动接受外部监管,接受群众全程监督。
各高校要按照当年相关职称工作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评 审工作方案, 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各高校应在评审工作结 束 20 日内, 将组建评委的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 情况说明、评审工作总结等评审工作备案材料报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结合起来,把加强教师 队伍建设管理与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 强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做好教 师思想教育工作,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件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评价基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基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 科研、实验实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适用范围是:专职从事实验与 实训教学、实验室(泛指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测试 中心等) 运行管理工作、实验设备操作与仪器设备维修等工 作的人员。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职称适用范围是: 学校党委 书记、专职副书记,院系 (部)分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或党 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 (处)、组织部、 宣传部、统战部、党校、就业处、心理咨询中心、院系团总 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 职辅导员,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从事学生廉政思想 教育工作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 可 自主设置其他岗位类型。
二、评价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实行教师岗位分类评价, 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 以品 德、能力、业绩、贡献为评价导向,着重考察高校教师履行 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社会效益、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引 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忠于祖国, 忠 于人民, 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 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 立德树人;严谨治学, 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 教书 育人; 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任 现职期间,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 规定延期申报。
3.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 把教 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教书育人条件
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 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 务。身心健康, 心理素质良好,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能把
育人贯穿渗透到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全过程, 关心学生健康 成长全面发展, 善于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晋升高一级 职称的青年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 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或支教, 参与乡村振兴, 参加孔子 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三)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教师须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职称应具备大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副教授(副研究 员、高级实验师) 岗位满 5 年。
2.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职称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 师)岗位满 2 年;
( 2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 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岗位满 5 年;
( 3)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 科研工作,并符合申报副教授的其他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 教授。
3.申报(或申请认定) 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 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助理 研究员、实验师) 职责;
( 2 )具备硕士学位,且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 实验师) 岗位满 2 年;
(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受聘助教(研 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岗位满 4 年。
4.申报(或申请认定)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见习 1 年期满且 考核合格。
5.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 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6.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 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 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 1 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 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五)考核及培训条件
近三年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完成 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参加各类讲座及网上课程学习。
(六)转系列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高校教师系列 职称, 按照“先转后评”原则, 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 1 年
以上, 可申报转评新系列同等级的职称, 其业绩成果以在新 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转系列满 1 年后, 符合相应职称 条件的, 可申报新系列高一级职称。 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 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七)教学设置及效果条件
高校须明确教师申报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等各类教师职称需承担本 专科生课程的教学课时量以及行政人员参评教师职称需兼 任的教学课时量。要对申报各层级职称的教师进行学生评教、 专家评教以及说课评价等教学效果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须达 到良好以上。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各类竞赛以及承担党务工作或老中青教师“传帮 带”等工作,应合理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
(八)调入人员条件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5 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 格的限制,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 比照同类人 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破格条件
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级别高级职称。
1.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国家
教学名师”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前 5 名),可不 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前 3 名)或“全国优秀 教师”获得者,或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在取得中 级职称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和业绩条件, 可申报副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基本标准之条件规定 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 延迟 1 年申报;
2.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定等次或受记 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
3.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 延迟 1 年申报; 有重大教学事 故者,延迟 2 年申报;
4.根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 育部 40 号令)文件规定,凡因有学术不端行为而受到“暂 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分的,延迟 3-5 年申报;
5.出现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 按相关规定及学校规定的 期限延期申报;
6.受党内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价条件设置要求
(一)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价。 将师德表现作为
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 法,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 过程。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 通过个人述职、考 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 对照高校教 师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实行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 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评价。 各高校评审条件 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 突出教书 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 的评价。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和教 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加强教学质量评价, 把课堂教 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 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 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 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
(三)重视社会服务评价。 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技术攻关和承 担公共学术事务及社会服务和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等方面 的工作。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 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鼓励教师积极参 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 作。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教 师晋升高级职称, 原则应有半年以上社会服务或企、事业单 位技术服务经历。
(四)合理设置学术论文条件。 要建立与岗位特点、学 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论文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 岗位评审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 配度。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 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 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
(五)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 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 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 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 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突出评价 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 培养情况,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 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六)条件设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不得简 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 (出境) 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 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 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七)实行分类评价。 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着重考
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 编写等纳入评价指标; 对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侧重考 察其学术能力、创新质量和贡献。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 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 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从事思想政治 教育研究人员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 水平。对实验技术教师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 引导其提高 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考察教师行业企业实践时间、工 学结合教学资源研发及应用能力。
对职业院校教师, 侧重考察其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和业 绩。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将行动导向的模块化课程设置、 项目式教学实施能力、信息化能力作为教师教学评价考核的 重要指标,将教师主持参与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 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 设标准作为评审条件。对专业课教师开展技术技能和教学能 力分级考核, 将考核结果和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及改进企业产 品工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作为专业课教师职称评定重要考 核评价条件。将教师企业实践、参与技术改造,成果转化、 教师参加技能大赛、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等纳入评价指标,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专业课教师不断提升“双 师素质”。
五、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能力业绩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 申报各层级职称, 除满足上 述基本条件外, 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各高校按照评审条 件设置原则, 结合学校实际, 对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方 面的标准条件进行细化。
(一)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 效果优秀,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 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任现职以来,承担过 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 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 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 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 性成果, 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 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 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改进企业产品工艺、解决生产 技术重大难题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
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 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任现职以来, 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 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 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 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 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 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主持过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 者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或主持过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 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制定。职业院校专 业课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副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教学经验较丰富, 教 学效果优秀, 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在教 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 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 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 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 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 性成果, 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 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 转化工作、改进企业产品工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以及相 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教学经验较丰富, 教 学效果优秀, 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在教 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 承担 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 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 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 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 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 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 项,或主持自治区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 实训条件建设标准制定并被采纳在全区推广使用, 或主持自 治区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 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讲师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 教学态度端正, 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部分或 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 在学 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 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 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四)助教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教学态度端正。协 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 在学生培 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六、实验系列职称能力业绩条件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申报各层级职称,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 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 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 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 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 能力强, 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能 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 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
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 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 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 教学成果优秀。
3.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 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 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 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 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 功能, 解决关键问题; 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 业标准; 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 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 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 实验技术人才, 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指导开展实验 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掌握实验 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 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 参与团队及 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 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 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 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
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 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 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 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承担实验实训 课程或系列课程实验的讲授指导, 胜任主要实验实训教学设 备或大型科研分析测试设备的操作、运行和维护, 完成本单 位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测试任务, 教学或服务效果良 好。
3.具有规划和组织实验室建设的能力,具有指导复杂实 验实训、测试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积极组织 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活动, 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 主 动承担对新进入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实验实训技能培养和指 导。
4.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具有发表、出版 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 或掌 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 改 进操作方法, 解决关键问题; 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 业或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科技进步奖或指导学 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 显著成绩;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 成果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 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 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三)实验师
1.承担或辅助实验实训课程或系列课程实验的讲授指 导,掌握相关实验实训教学设备、科研分析测试设备操作、 运行和维护技能, 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测 试任务, 教学或服务效果良好。
2.承担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参与实验实训室的具体 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实验教学研究活动, 承担大学生创新创 业指导。
3.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或独立设 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作为课题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 教学、科研项或教学工程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导学生 参加校内外各类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比赛并获奖。
(四)助理实验师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 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 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 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 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2.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 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职称能力业绩条件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人员任现职以来, 申报
各层级职称,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 件: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 的政策水平, 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 全面领会对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有较深入的研究。
2.能面向师生员工做形势政策报告、工作培训等, 能够 指导、培训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发挥积极作用,在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发挥引领作用。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 力,善于全面、深入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良好, 影响力较高。能够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 对高等学校思 想政治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 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重 大疑难问题, 撰写完成高质量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报告或 工作案例。
4.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思 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受到业界的高度评价。主持 过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重要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 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
5.根据新时代大学生思想实际,结合日常教育、管理、
服务过程中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研究课题,研究成果经 过同行专家鉴定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具有实用价值且在 2 所以上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推广使用并收到较好效果。
6.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下达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领 域等相关工作要求,高质量开展工作, 且学生教育管理效果 好,经同行专家评定可转化为业绩成果。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研究员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 律,注重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心理素 质、文化素养。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 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 工作方法,在网络思政工作上有一定影响力并且取得实效, 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对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有比较全面、深 入的研究,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能及时进行教 育和引导。结合岗位工作,撰写完成较高质量学生思想政治 工作调研报告或工作案例。所带学生团体或班级学风优良, 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团体凝聚力强。作为主要组织指导 者,所带学生团体或班级荣获校级以上先进集体, 或本人负
责工作荣获校级以上先进集体。
4.具有发表、出版的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思 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受到业界好评。主持过思想 政治教育方面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 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助理研究员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 了解学生的思想发 展规律, 围绕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全面系统地开展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 律,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开展学生工作。
2.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日常管理和班主任工作, 所带 班集体学风优良、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3.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代表作或 作为课题成员参与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思 想政治工作课题。获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指导大学生课 外科技活动、实践活动等并获奖。
(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习员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 了解掌握学生的思 想发展规律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将思想政治教 育融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 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自治区各部、委、办、 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 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 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 号) 和 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
〔2017〕36 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 客观、公正评价中等学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 育中心、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 职业学校”) 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 教师。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 或者一直参加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 人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成长规律, 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 引导教师 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立德树人, 爱岗敬业,为 人师表。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
人才培养实绩, 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 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文化 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 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名称依次 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名称依次对应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 师。
(二)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 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 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 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 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 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 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 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 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 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热爱中等 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 热爱本职工作, 遵守行业规范,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 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 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 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2.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2 年; 或者具备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或者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 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3.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 任职满 2 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并在助理 讲师岗位任职满 4 年;或者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 有高职以上学历, 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 4 年。
4.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 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 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 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任职满 5 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高职) 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岗位任职满 5 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 并在一级 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7 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 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3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
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4 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 校学历, 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5 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 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1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 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 校学历, 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 3 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 专科(高职) 学历,任教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或具有中等 职业学校学历,任教 2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 5 年的, 按近 5 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 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校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 师, 申报教师职务应有听评课、教研教改、产教融合等其它 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 部门或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二) 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 位等级要求, 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 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 1/2。
(三) 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 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
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不 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奖; 3.获得全国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一类技能竞赛 二等奖以上;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荣誉 称号;
6.获得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 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正高 级讲师, 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正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 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 学方法, 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业绩卓著, 教学特色鲜明, 形 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 职责, 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
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 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 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 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主持和指导教 育教学研究, 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 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 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 4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 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专业 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 5 项以 上。
( 1 )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 任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 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 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 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 2 )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 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 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 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编制完成 2 项并实施,取得阶
段性成果。
( 3 )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 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 等奖; 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 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 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 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 4 )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 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 号;盟市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 级教师;
( 5 )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 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 6 )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 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7 )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 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 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 5 万字以上;
( 8 )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 9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 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 10) 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11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 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 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 12 )专任教师近 5 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00 学 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 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 职责, 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 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 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 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 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 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 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
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 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专业 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 5 项以 上:
( 1 )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 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 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 2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制定学校实践 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 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2 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 3 )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 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 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 自治区一等奖;
( 4 )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 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 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 5 )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 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 6 )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
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7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文或教学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 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 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 5 万字以上;
( 8 )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 9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 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 10) 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11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 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 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 12 )专任教师近 5 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00 学 时。
第十四条 副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高 级讲师, 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 了解本专业发 展现状和趋势, 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 教学经验 丰富, 教学业绩显著, 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
学经验。
2.工作能力
(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 职责, 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 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 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 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 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 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 4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 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专业 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 4 项以上:
( 1 ) 主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 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 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 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 2 )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 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 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
在教学团队中发挥主要作用, 编制完成 1 项并实施,取得阶 段性成果;
(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 以上奖项或盟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 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自治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一 等奖;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参加盟市级以上教 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 奖项;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 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旗县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 5 )获得职业教育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级三等 奖以上成果;
( 6 )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 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7 )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 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 正式出版教材, 或本人撰写字数在 3 万字以上;
( 8 )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 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 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 3 次以上; 承 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 3 次以上; 指
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 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培养 2 名青年教师成长。
( 10) 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11 )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参加盟市级以 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 以上奖项。
( 12 )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40 学 时。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 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业绩显 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 职责, 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 工作, 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 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 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 设、技术革新的能力, 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 用。
( 3 )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 具有较强 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专业 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 4 项以上:
( 1 )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 2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制定学校实践教学 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 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 以上奖项或盟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 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盟市三等奖以上奖项或 学校一等奖;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 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 5 ) 获得职业教育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 6 )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 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7 )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 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 正式出版教材, 或本人撰写字数在
3 万字以上;
( 8 )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 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 9 )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 改进工艺的方案; 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 教学的建设方案等;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 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 10) 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11 )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参加盟市级以 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 以上奖项。
( 12 )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40 学 时。
第十五条 中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讲师, 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 独立掌握 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 教学经验 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 1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 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 正 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 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 累了一定经验。
( 3 )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 实训教学等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 4 ) 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3 项以上:
( 1 )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 以上; 参与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 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 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 在教 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2)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 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 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从事艺 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 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 3) 荣获学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
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技能大师 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 4 )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 教科研课题 1 项;
( 5 )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 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 6 )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 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 2 次以上;
(7) 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 2 次以上; 承 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 2 次以上;
( 9 )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10)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参加盟市级以 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 以上奖项。
( 11 )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40 学 时。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 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 1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 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 正 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2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 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 累了一定经验。
( 3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3 项以上:
( 1 )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 2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 合、实习实训等工作; 参与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 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 3)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 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 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
( 4 )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 教科研课题 1 项;
( 5 )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 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 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 2 次以上; 学 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 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 2 次以上;
( 7 )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 改进工艺的方案; 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 教学的建设方案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 8 )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 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 9 )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 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 以上奖项。
( 10)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40 学 时。
第十六条 助理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助 理讲师, 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助理讲师
1.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 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 教 学效果较好。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 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 行教书育人职责, 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基本掌握 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 能够独立 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 德育管理工作, 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 认真履行教 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 安全操作规程, 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以上职 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员级职称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基本 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 能够 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 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 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 认 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 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
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 解释:
(一)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 准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 相应职业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教师专业 领域职业资格, 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 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 申报材料情形的, 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取 消其评审资格, 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 取消其职称, 由发证 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 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 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 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 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7 号) 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 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 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 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1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 号) 和《内蒙古自治 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 号) 精 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技工院校教师, 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 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 下同)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 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 突出 技工教育特点,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 引导教师立德 树人, 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 注重 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 注 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 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 分别采用不同的职称 名称。
(一)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 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 助理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 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 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为高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 师)为中级职称,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和三级实 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初级只 设助理级。
第五条 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可参 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热爱技工教
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 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 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 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 院校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 受聘高级讲师 5 年以上。技 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技师及以上技能 操作水平。
2.高级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 技师(技师) 班毕业, 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技术理论课 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3.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 (技师) 班毕业, 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或者具 备硕士学位, 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 或者具备博 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中级 及以上技能水平。
4.助理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 师(技师) 班毕业,见习期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或者具备 硕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初
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 受聘高级实习指导 教师 5 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高级技师技能操 作水平。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 院校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5 年 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 5 年以上; 或者 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 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 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 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 3 年 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 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 平。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 3 年; 或者具备 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 师岗位上任教 2 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 技师(技师)班毕业, 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 1 年;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高级及以上 技能操作水平。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 技师(技师) 班毕业。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 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破格申报条件, 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 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不 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申报相应级别高级职称。其中,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允许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 术能手荣誉称号, 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本人 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自 治区(省、部) 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 育工作者,允许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 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 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 位等级要求, 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 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 1/2。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二) 承担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 可按 照 1.4 倍核定教学工作量。
(三) 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 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正高级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 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10 年以 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 高理论研究水平,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 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教学水平高超, 教学业绩 显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指导教学改革、教学 研究方面有创新, 并取得显著成果, 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 科) 带头人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次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解决生产 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 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 大贡献。
5.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6.专任教师近 5 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40 学时。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4 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并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并获得 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 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取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 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3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须出 具相关成果证明)。
6.参与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 建设,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7.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 并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 部)级一等奖以上表彰。
8.主持过至少 1 项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过至少 2 部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本专业统编 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在 4 万字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 1 篇本 专业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发表过至少 3 篇高水 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高级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 引导
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了解本 学科前沿动态, 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 教学经验 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 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 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80 学时。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3 项条件:
1.积极参与或指导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并获得盟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参与过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 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自治区(省、部) 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 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 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2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4 个月; 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 帮助 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须出具相关成果证明)。
6.参与盟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 盟市级以上表彰。
7.参加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 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8.参与自治区 (省、部) 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过至 少 1 项盟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发表过至少 3 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或参编过至少 1 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编教材, 本人撰写部分均在 3 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掌握本专业的课 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教学效果好。
2.担任班主任 1 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 学改革研究任务, 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 力, 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80 学时。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2 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 导学生在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3.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1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2 个月。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并获得表 彰。
5.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 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发表过至少 1 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助理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 了解任教专业的基 本概况,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掌握所教学 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八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 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10 年以 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 人成绩显著。
2.能熟练地担任本专业 (工种)两门以上生产实习课及
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 量不低于 240 学时。
3.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高 理论研究水平,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 掌握先进 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教学水平高超, 教学业绩卓 著,教学特色鲜明。
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指导教学改革、教学 研究方面有创新, 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 科) 带头人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 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 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 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 直接指导学生 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 成绩。
6.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4 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并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并获得 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 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取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 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6.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3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须出 具相关成果证明)。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 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 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 并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 部)级一等奖以上表彰。
9.主持过至少 1 项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课题研究。
10.参编过至少 2 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 编教材, 本人撰写部分在 4 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 担任班主任工作 1 年以上,承 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能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 生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 的教学工作,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80 学时。
3.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 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
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 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 力,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3 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获盟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自治区(省、部) 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 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2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4 个月; 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 帮助 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须出具相关成果证明)。
6.担任盟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 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获得盟市级以上专项表扬 奖励。
8.参加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 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9.参与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过至 少 1 项盟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10.发表过 2 篇以上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 文,或参编过至少 1 部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本专业统编 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均在 3 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掌握本专业的课 程条件、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 担任班主任 1 年以上, 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教学效果比较好。
2.能胜任一门以上(含一门) 生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 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近 5 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80 课时。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 学改革研究任务, 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获技术流程, 能够胜任本专业 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 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 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 2 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 导学生在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4.盟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成员。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1 期以上, 累计不少于 2 个月。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 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基本掌握 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 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掌握本职业(工种) 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 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
第二十二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 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基本掌握
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 能够承担本职业 (工种) 部分实习教学。
3. 了解本职业(工种) 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 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职以 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 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 准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 报材料情形的, 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取消 其评审资格, 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 由发证机 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
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 求外, 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 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 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技工院校教师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 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9 号) 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完 善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提高评价质量, 选拔和培养 更多的高素质工程专业人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 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 在岗从事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 工程师。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 由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由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
(二)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取消者;
2、弄虚作假, 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 3 年内不得申
报;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 资格 2 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 资格 4 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 资格 5 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 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 具备跟踪本
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 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在 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 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 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 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 术规程, 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主持省(区、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 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 造、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 或具有主持大型以 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 等的能力和经历。
(二) 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 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 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 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 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
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四) 具有多年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 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其中第(一) 、第(二)条是必备 条件:
(一)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 学术价值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译著 5 万字以上) 1 部或以 第一作者在省(区、部) 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 术 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5 篇 (其中 2 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 主持过 1 项或作为骨干承担过 2 项省(区、部) 级大型工程项目, 圆满完成任务, 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 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在盟市及 以下地区工作者, 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 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三) 主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 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作为骨干承担过 3 项以上大中型 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并经省(区、 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 在生产科研实践中, 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填 补了自治区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 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 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并经自治区同行专家及省(区、 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在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 对企业的发展规划、 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 显著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经省(区、部)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鉴定(验收)认可。
(六) 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 的技术发展规划, 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 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 并经省(区、部)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规划 1 项以上, 或省(区、部) 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 划 3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八) 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经济、 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 技术进步等项目 2 项,或可行性研究 4 项,通过省(区、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 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区、部) 级以上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十) 在工程技术工作中, 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 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 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区、部) 级以上表彰或二等 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相关说明:
(一)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 凡冠 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 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区、部)级工程本 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 (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 列核心期刊或 SCI 收录、 EI 收录的论文。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化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 力水平, 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 结合自治区化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 设实际, 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 从事 化学工业生产、科技开发、研究、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分 析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适用于以下专业: 化学工程与 工艺、应用化工、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化工分析、煤焦 化等专业。
第三条化工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 工程师为
中级。。
第四条自治区化工工程系列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 纪守法,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 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 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 学本科主要课程, 获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7 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
资格满 4 年。
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 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 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 在专业范围内至 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造诣较深。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 技发展前沿的学识和技术创新现状及发展趋势。
2.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能够独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 解决科研、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熟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 程,具备对中、小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4.熟悉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 并能较熟练 运用。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 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中型以上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 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参与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 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 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3.具有参与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 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 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能够审 定工程师的技术成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 2 条,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译著5 万字以上)1 部或以第一作 者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 专业论文 2 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发表 1 篇论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或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 圆满完成 任务,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在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 获盟市、自治区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三等奖 2 项 及以上的获得者。
3.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 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作为骨干承担过 3 项以 上中小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了
自治区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 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5.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 作,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 题起过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参与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自治区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 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
7.参与起草编制自治区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 规划 1 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 2 项以上, 并正式公布实施。
8.承担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科技、计划、经济、建设 部门的重点或大中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 术进步等项目 1 项,或可行性研究 1 项, 解决过重大攻关项目 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 2 项以 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在工程技术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 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 专业理论水平
1.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一般地了解相关 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 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现 状、发展趋势和国内外产品市场需求形势。
3. 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规、章程和规定, 熟悉本专业的 操作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等。
4.具有现代科技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知识,掌握本专 业各主要设备的常规标准、安全规定等技术要点。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及其它 技术工作的能力, 并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与学习。
2.能独立处理生产、科研或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或提出 某部门在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建议, 能运用现有生产纪录分析、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 部分合理建议。
3.能独立承担某一部门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与技术改造, 能根据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项目的技术管 理,并编写具体实施办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完成过盟市级以上规模的专业 调研或某一项专业项目的设计、科研、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 发等技术工作。
5.担任过企业或部门的技术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人 编写过专业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专题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 评估报告、企业发展规划或专题技术总结等并通过论证与评 审。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盟市、厅局级重点研究、设计、 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开发、引进与推广等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 2 条:
1.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在科研、设计、生 产实践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达到 自治区先进水平。
2.负责完成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上级 主管部门验收。
3.承担起草的科技规划、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计划、 管理规程,经审查具有可行性,并被采纳。
4.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或 生产实践中有较大的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
5.及时解决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 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6.独立或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过专著,在专业刊物 上独立或为主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7.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交流论文、报告 等两篇以上,并有一篇获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 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 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 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 均为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
第十四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 公开出版 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 标准刊号)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 刊。
第十五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 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30 号)。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机械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 力水平, 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 结合自治区机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 设实际, 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 从事 机械科学研究、规划设计、科技管理及机械与设备制造的专 业技术人员; 适用于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 工程等专业。
第三条机械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 工程师为
中级。
第四条自治区机械工程系列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 纪守法,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 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 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 学本科主要课程, 获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7 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
资格满 4 年。
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 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 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 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 在专业范围内至 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造诣较深。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 技发展前沿的学识和技术创新现状及发展趋势。
2.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能够独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 解决科研、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熟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 程,具备对中、小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4.熟悉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较熟练 运用。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 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中型以上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 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参与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 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 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3.具有参与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 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 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能够审
定工程师的技术成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 2 条,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译著5 万字以上)1 部或以第一作 者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 专业论文 2 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发表 1 篇论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或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 圆满完成 任务,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在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 获盟市、自治区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三等奖 2 项 及以上的获得者。
3.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 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作为骨干承担过 3 项以 上中小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了 自治区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 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5.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 作,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 题起过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参与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自治区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 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
7.参与起草编制自治区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 规划 1 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 2 项以上, 并正式公布实施。
8.承担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科技、计划、经济、建设 部门的重点或大中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 术进步等项目 1 项,或可行性研究 1 项, 解决过重大攻关项目 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 2 项以 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在工程技术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 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 专业理论水平
1.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一般地了解相关 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 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现 状、发展趋势和国内外产品市场需求形势。
3. 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规、章程和规定, 熟悉本专业的 操作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等。
4.具有现代科技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知识,掌握本专 业各主要设备的常规标准、安全规定等技术要点。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及其它 技术工作的能力, 并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与学习。
2.能独立处理生产、科研或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或提出 某部门在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建议, 能运用现有生产纪录分析、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 部分合理建议。
3.能独立承担某一部门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与技术改造, 能根据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项目的技术管 理,并编写具体实施办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完成过盟市级以上规模的专业 调研或某一项专业项目的设计、科研、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 发等技术工作。
5.担任过企业或部门的技术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人 编写过专业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专题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 评估报告、企业发展规划或专题技术总结等并通过论证与评 审。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盟市、厅局级重点研究、设计、 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开发、引进与推广等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 2 条:
1.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在科研、设计、生 产实践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达到 自治区先进水平。
2.负责完成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上级 主管部门验收。
3.承担起草的科技规划、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计划、 管理规程,经审查具有可行性,并被采纳。
4.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或 生产实践中有较大的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
5.及时解决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 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6.独立或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过专著,在专业刊物 上独立或为主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7.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交流论文、报告 等两篇以上,并有一篇获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 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 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 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 均为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
第十四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 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 标准刊号)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 刊。
第十五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 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2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96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 事部门, 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 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 试行过程中, 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
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 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 事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造价、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 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系列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 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 工程 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各 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 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
学本科主要课程, 获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7 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 资格满 4 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 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 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 状与发展趋势, 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 并能够把先进 技术成果应用到专业技术工作中,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熟悉和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 知识与技术。
3.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4.熟悉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全面掌 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与鉴定技术。
5.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 1 )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级相关规划的编制,或五十万 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 2 )主持二十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国家 和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取得良好效果;
( 3 )担任过自治区(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 负责人, 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 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完成过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两项, 或自治区(部) 级科 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甲级或 四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3.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部) 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一项,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 参加完成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 级
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大型项目两 项或中型项目四项以上:
(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三项以上。
4.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 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完成过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两项, 或自治区(部) 级科 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一级工程两 项或二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5.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监理负责人负责过国家、自治区(部)级科 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或作为监理负责人参加完成过 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两项, 或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 一项及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监理负责人担任过一级工程两项或二级工程 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6.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施工,或在两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 2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自治区(部) 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 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 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 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一类工程两项或二类工程 四项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编制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 2 )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
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8.从事市政工程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自治区(部)级 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两个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的方案设 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 2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大型项目两 项或中型项目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9.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 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完成过自治区(部) 级科研课题两项, 或自治区(部) 级科
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工程两项或中型 工程四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10.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 1 )所负责的项目是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 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自治区(部 ) 级科研课题两项, 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一级工程两项或 二级工程四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的 2 条,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期 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 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具有较高 的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译著) 1 部(独著或合著)。
2.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自治区(部) 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项目的 主要完成人; 自治区(部) 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
业奖项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盟市(厅)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一等奖两 项或二等奖四项,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主持或参加制订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 程的主要起草人;
5.担任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两项以上,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 管部门鉴定认可;
6.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新材料三项以上,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并经自治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 以上,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 定认可;
8.完成大型工程项目一项或中型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质量达到自治区优秀水平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 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2.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 技术。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规 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4.熟悉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质量管理的 内容、要求和方法。
5.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 1 )参与自治区级相关规划的编制,或二十万人口以 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 2 )主持十万人口以上城镇的总体规划,并取得良好 效果;
( 3 )参与过自治区(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 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 题一项, 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乙级或 四项丙级工程勘察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3.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 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中型项目两 项或小型项目四项以上:
(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两项以上。
4.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 题一项, 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二级工程两 项或三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5.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监理负责人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 课题两项,或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监理负责人担任过二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 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6.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主持过中、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施工,或在两项中、小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技攻 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 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 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三 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二类工程两项或三类工程 四项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编制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 制和管理工作。
8.从事市政工程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自治区(部)级科研 项目或两项盟市(厅) 级科研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 报告的全过程。
( 2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中型项目两 项或小型项目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9.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 题两项, 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中型项目两项或小型 项目四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10.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须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 1 )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 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 2 )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二级工程两项或
三级工程四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的 2 条,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期 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1 篇以 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3 万字、具有较高 的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译著) 1 部(独著或合著)。
2.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
3.自治区(部)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 项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盟市 (厅) 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二等奖两项或 三等奖四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参加制订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起草人;
5.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 上,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 鉴定认可;
6.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并经自治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完成中型工程项目一项以上,质量达到自治区优秀 水平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 条件应同时具备, 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 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 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 均为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 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 际标准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 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 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 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规划及市政工程高(中) 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8 号)、《内蒙 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29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子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 部)处, 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子专业技术人 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9 月 13 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
电子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 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
〔2017〕36 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 客观、公正评价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 促进职称评审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评审条 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 具体包括:
(一) 仪器仪表与人工智能控制技术类: 从事人工智能 仪表、无线传感网络(无线仪表)、智能精密检测分析仪器、 智慧工厂、无人机、智能机器人等远程控制系统产品研发制 造和运维服务的技术人才。
(二) 电子信息与多媒体技术类: 从事智慧城市通信网 络系统设计、咨询、建设及设备产品研发制造, 从事智能物
联网及大数据应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楼宇设备自控、 安防、音视频系统及产品研发制造,从事广播电视网络信号 的传输与监测,以及多媒体技术应用等各类产品研发制造和 运维服务的技术人才。
(三)电子元器件与集成电路类: 从事新型电阻、电容、 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控制传感器、继电接触器、 电真空元件、电子照明器件、电连接器件、电子变压器、测 控电源、光伏电子产品及其他新能源电子产品研发制造和运 维服务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 弘扬科学精神。 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推行电子 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 制度, 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 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 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 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 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 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 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 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 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
发展通道。在电子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 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 称评审。
第六条 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 会评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作 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遵守单位规章 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申报电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 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5 年,其中, 取得工程 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 可提前 1 年申报。
(二) 申报电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具备博士学位, 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 工作满 2 年, 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 可提前 1 年 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
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5 年, 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 可提前 1 年申报。
(三) 申报电子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 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 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 士学位, 可提前 1 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 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
(四) 申报电子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 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 技术工作满 2 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 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
(五) 申报电子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
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 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 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 科研水 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 沿发展动态, 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取 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 水平的能力, 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或在 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突破关 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 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业绩突出, 能够主持 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 键核心技术,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须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1.作为第一作者,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专著( 5 万字以上,译著 8 万字以上) 1 部以上或 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 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3 篇以上; 非公经济组织、旗县 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 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 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 主持完成 1 项以上 或作为骨干承担 2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 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 主持完成当 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 奖 2 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 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 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 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 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 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 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 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 明显提高企业 的经济效益, 经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验收) 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 撰写的国 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 经自 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 1 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 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 3 项以上, 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 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 2 项以上, 或可行性研究 4 项以 上,通过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 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 3 项以 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并通过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 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并通过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验收) 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 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 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取得
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 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跟踪 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 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 标准和规程, 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 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 熟 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 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能够独立 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 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业绩突出, 能够独立 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
1.作为第一作者,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 ( 5 万字以上,译著 8 万字以上) 1 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 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 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
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 其中主持完成 1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 担 2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 级大型工程项目, 并获自治区 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 作者, 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 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 改进全过程, 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 2 项以上企业的技 术规划设计工作,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并经盟市 (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 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 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 级行业 技术标准、规程、规划 1 项以上, 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 级重点或大型科 研、工程、 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 1 项以上, 或可行性 研究 2 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 用新型专利, 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并 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
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 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取得 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 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 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 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了解本专业现状和 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 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 进行研究、设计、生产; 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 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 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 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 1 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 级综合性研究课题
2 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 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独立完成 1 项以上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 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 2 项以上列为盟市 (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 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 果奖。
5.在盟市(厅、局) 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 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或提出的关 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 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具有独立完成本 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 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完成 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电子工程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 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 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 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 准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 应职业资格。电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 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 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 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 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 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 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 排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工程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5 号)同时 废止。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 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 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 9 月 17 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 和《内蒙古自治 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 号)精神,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 人才, 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 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 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 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注重考 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并与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 结合的方式, 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热爱 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 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 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九条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 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可申报评审高级会 计师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 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 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 对 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掌握会计行业国内外发展 新动态, 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 力;
2.科研能力强, 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 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3.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本地 区或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能够有效指 导本系统或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提高专业工作能 力水平。
(二)工作能力
1.负责或主持财务工作,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 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2.组织管理能力强, 工作业绩突出, 主持完成会计相关 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 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3.能够主动学习新专业知识, 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规、 政策、准则及制度,开拓性地开展财务会计相关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以上(其 中 1-4 中须必备 1 项)。
1.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 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 1 部(第一作者, 本人撰写字数 不少于 5 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3 篇 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 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 2 项以上, 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 经过
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 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 上奖项。
5.主持或指导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 财务管理 等制度, 规范会计核算, 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 或建立并完 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 经 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6.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实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工 作中, 业绩突出, 所取得的相应工作成果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7.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 税收筹划或重大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 态势,取得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8.主持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 推行现代财务管 理方法, 形成改革成果报告, 并在本系统或本单位推广取得 明显成效。
9.在盟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 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业绩 突出。
10.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提出的建 议被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或在财
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 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11.在组织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 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担任成功上市发行的 IPO 项目 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遵循执业准则规范 执业, 出具的报告有较高的公信力。且近 3 年执业中未受到 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 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连续 3 年以上 担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或大中型审计项目负 责人且为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 务;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 果, 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 制度创新等;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政策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 能 够主动学习专业知识, 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规、政策、准则 及制度, 较好地推动单位开展财务会计相关工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
主持或指导单位的财务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3.业务水平较高,能够解决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 业务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以上(其 中 1-5 中必备一项)。
1.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 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 1 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 撰写字数不少于 3 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2 篇 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 业课题, 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 经过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 并出具了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 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 上奖项。
5.对在非公经济组织、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 人员, 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 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 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
报告等(不少于 3000 字)。
6.参与单位经营管理, 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 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 为管理决策 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7.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会计核算, 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 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 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 经实践验证运 行有效。
8.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 推行现代财务管 理方法, 形成改革成果报告, 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 成效。
9.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 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 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10.在旗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 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11.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 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在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 作中承做项目 3 项以上; 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 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 2 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 1 项以上, 且近 3 年执业
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 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会计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职以 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 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 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 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审计、财政、税务、投资、 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毕业学员,可按有关规定、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
材料情形的, 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取消其 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 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 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 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内人发〔2013〕135 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人社发〔2015〕133 号)同时 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图书资料专 业职务试行条例》, 结合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 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 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图书资料专业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专 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备案) 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 纪守法,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 专业技术岗位上;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须由所在单位聘用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 申报馆员资格, 须由所在单位聘用 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5 年, 取 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 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0 年, 取 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5 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 5 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馆员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 取得馆员资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 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资格满 7 年。
(三)申报馆员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满 4 年。
第八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 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 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情报、网络信息研究 有较深的造诣, 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某一 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是本地区本行业学术技 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四条, 其中 1 、2 、3 条为必备 条件:
1.工作经验丰富, 在自治区图书馆界有较高威望;
2.承担过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
3.能够指导、主持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专业人 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须担任中外文书刊采访、分编、 借阅、参考咨询、 文献加工、文献研究、 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编制书目索引、 组织策划重大文化活动(讲座、展览等)、技术开发与服务, 以及数字化资源加工、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网络信息处理(信 息、数字、网络)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 献研究、 数字资源库建设等, 工作成绩卓著; 在获得副研究 馆员资格以来主持制定过 1 项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 并取得良好的成效;
5.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 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负责盟市 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 计、开发、研制, 担任过至少一个自治区级或二个盟市级项 目的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 实施应用,并通过相应技术成果鉴定,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 1 、2 、3 、4 条中 必备一条,5 、6 、7 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2.主持完成 1 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 题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3 项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本专业 科研课题;
3.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 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 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1 项以上, 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 管部门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 大项目 1 项以上, 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其成果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
5. 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 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其中,必须有 2 篇 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6.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著(译)作 1 部;
7.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 作、参考工具书、检 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 2 部, 合作的著作须本人 撰写 3 万字以上, 译作须本人翻译 8 万字以上, 参考工具书 等须本人编写 10 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图书馆学、文献学、 目录学、网络信息技术等) 、技术规范、专业技能和标准, 并在专业范围内的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较好地
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 发展动态,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方法, 并能应用于工 作之中。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五条, 其中 1 、2 、3 条为必备 条件:
1.具有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 重要理论或技术问题;
2.具有组织藏书在 20 万册以上的图书馆(或学术技术 要求较高的文献研究部门) 业务的能力, 或具备实施构建数 字图书馆服务的业务能力;
3.具有指导馆员进行科研工作、 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 的能力, 或讲授图书馆学专业课程两门以上, 或举办图书馆 学、情报学等方面最新成果学术报告的能力;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或攻关项目,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5.主持并参加编写过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 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6.多次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有自己的独 到见解, 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或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 关键性专业难题, 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肯定;
7.主持并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 专业教材等, 并经实践证明所完成的工作具有较高水平; 或 承担某一方面的情报分析,完成过高难度的参考咨询工作;
8.担任中外文书刊采访、分编、 借阅、 文献研究、参 考咨询、 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 编制书目索引、 组织策划重 大文化活动(讲座、展览等) 、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方面的指 导、审核工作,实践证明其水平较高; 或主持图书馆数字资 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或主要参与地区 (单位) 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等现代化技术工 作,为文献信息服务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其中 1 、2 、3 条中必备 一条, 4 、5 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 1 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 2 项本专业盟市级 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自治区科技成果三等奖 1 项或盟市科 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三等奖多项, 或所完成项目经自治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本人在项目排序中列为前三名;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过盟市级以上业务工作 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 取得 显著效果;
3.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 网络资源建设或本专业其他 科研所取得的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在 区内属领先水平;
4.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 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 较高水平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 2 篇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
第十二条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对相关专业的基本知 识有一定的了解。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业 务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 1 、2 条为必备条 件:
1.有独立解决专业岗位相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够指 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的业务工作;
2.具备一定规模专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如: 参 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或撰写专业工作计划、 总结和报告;
3.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或参加编 写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 作规范等;
4.参加编写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5.担任情报分析, 完成参考咨询工作;
6.独立为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信息素养教育;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 1 、2 、3 、4 条中 必备一条,5 、6 条中必备一条:
1.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并获得奖励(前三名);
2.本人论文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或参 加过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业务竞赛并取得名次(第三名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 工作经验在盟市级以上业务工作会 议上交流,被同行普遍认可, 且本人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先进 工作者一次以上;
4.胜任采访选书、分类编目、主题标引、编写提要、 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业务基础工作, 并作为单位骨干较好地完 成重点课题咨询、数据库服务、书目索引编制、 信息整合发 布等业务工作;
5.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 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 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 1 篇);
6.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专业论(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 应同时具备, 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 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 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 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 均为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 公开出 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 际标准刊号)或 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 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 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人文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所列核心期刊或 SCI 收录、 EI 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 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 废止《关于修订自治区部分学科(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人职字〔1999〕第 1 号)和《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试行) 条件>的通知》(内人发〔2010〕84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 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 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1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 号) 精 神,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 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 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 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 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 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 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
向, 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 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 级, 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并 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 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 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 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 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 标注, 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 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或取得房地产 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 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 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 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 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热爱经济工作, 具备相应的经济专 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 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 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经 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 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
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 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 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 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 问题的能力, 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 论与实务研究, 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为本行 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 5 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 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 10 年以上参与大、 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 10 年以上主持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 级、盟市(厅、 局) 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 并达到 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 获 1 项以上自治区(省、
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 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 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 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 局) 级项目 3 个以上, 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 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 能够主持 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取得了 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 具备 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专著(5 万字以上, 译著 8 万字以上) 1 部以上或 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 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3 篇以上; 非公经济组织、旗县 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 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 经 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 1 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 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 3 项以上, 或为企业连续 3 年以上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
突出贡献。
3.主持 1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 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 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科研成果 2 等奖以上奖 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 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 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 5 年以上, 主持制定的 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 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 被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 1 个 中国名牌或 2 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 1 项国家 发明专利或 2 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 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 500 万元/年以上, 附当 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 (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 人以上) 经济管理工作期间, 获得盟市(厅、局) 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 1 项以上,或 为企业连续 5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 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 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 务研究, 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 3 年以上, 或作为主要骨 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 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 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 5 年中参与过 1 次 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 能够独立 主持和经营管理较大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 价值的专著(5 万字以上,译著 8 万字以上) 1 部或以第一 作者在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 术 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1 篇; 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 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 经济发展 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 1 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 年以上)或参与(5 年以上)大、 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或为 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 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 3 年为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 平(前三名) 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 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5 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 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 1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 2 项以上盟市(厅、 局) 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 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 获自治区(省、部) 级
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 5 年以上,作为骨干制 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 经主管部门批 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自治 区(省、部) 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 或 1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 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 100 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 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 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 (厅、局)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12.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 人以上) 的经济管理工作期 间, 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奖项 1 项以上, 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经济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职以 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 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 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准 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 材料情形的, 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取消其 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 对本评 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 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4〕25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 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37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 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自治区各部、委、办、 厅、局人事(干部) 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 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 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人员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 意见》(人社部发〔2020〕2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 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人才, 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 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工作及档案研究 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 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 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档案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 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
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 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助理馆员和管理员 为初级。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 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初级对 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管理员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 位十三级。
第五条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 审,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档案系列专业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作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 具 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 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且取得 本专业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且取得本专业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 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且取得本 专业馆员职称后, 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三)申报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 且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 在相 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或大学专科学历,且 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 且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7 年。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从事档案 工作满 1 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且取得本专业管理员职称后,在 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且取得本专业管理员职称后,在 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五)申报管理员职称须符合的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 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 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熟 练运用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 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并在档案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见解和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对本地区、本系统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获自治 区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和组织指导能力, 负责组织 实施档案专业重大课题研究计划、方案,并取得高水平研究 成果;
3.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 有较高影响力的 代表性技术成果, 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主持制定本行业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及以下人员的业务工作和专业学 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 2 项以上:
1.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期间, 获得盟市(厅、 局)级以上档案管理方面的奖项 2 项以上;
2.主持制定盟市(厅、局) 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 或从事行业规划、档案政策研究,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 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 并经主管部门 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并被有关部 门采纳;
4.指导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自治 区级以上考核测评,达到一级标准;
5.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 术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 合著(前三位作者) 1 部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
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 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盟市(厅、局) 级以上课题的研 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2.参与高层次有影响的档案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 大活动, 提交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并获奖励;
3.牵头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 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能够有效指导馆员及以下人员的业务工作和专业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 2 项以上:
1.获得本专业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 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1 项以上, 并经主管部门批 准付诸实施;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盟市(厅、局)级以上课题, 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自治区级 以上考核测评,达到二级标准;
5.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
术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 合著(前三位作者) 1 部以上。
第十三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 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备独立开展 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能力
1.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具有研究档案业务问题的能力, 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 案;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业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本单位档案项目的可行性 评估及组织管理, 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工作能力突出, 受到本单位或档案主管部门的专业性 表彰。
第十四条 助理馆员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 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 能力, 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从事或参与档案
工作, 能够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有指导管理员工作 的能力。
第十五条 管理员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 本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方法和技能。能 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档案专业相关, 且为任现职以 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 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 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 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 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
准刊号) 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 材料情形的, 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 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 取消其职称, 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 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6 号)同时 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实施细则
(修订)
内人发〔 2002〕12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人事部、原国家体委印发的《体 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 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 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自治区 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 结合我区实际, 特修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 练和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 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各级体育教练员应认真履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 准》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努力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提高运动 技术水平; 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 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 积极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 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 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六条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
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一)担任三级教练工作 2 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
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取得初级教练员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较好地完 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二级教练 4 年 以上,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 育学术会议宣读)1 篇本项目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 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
2、全国青年比赛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前 3 名;
3、运动健将 1 人或一级运动员 3 人;
4、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 8 名,其中 三大球达到全国联赛乙级队水平。
四、高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一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 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 育学术会议上宣读)2 篇本项目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 下列成绩之一:
l、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 8 名;
2、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 3 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4、2 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 3 名;
5、2 人达运动健将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6、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 3 名或 2 次以 上获得前 6 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达到甲级队水平或全运 会进入决赛;
7、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 2 人以上并参加世界 比赛获前 8 名,亚洲比赛获前 3 名。
五、国家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 担任高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并经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获得证书。
(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 2 篇高水平的本项目的学术 论文,或在 2 次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 进行技术交流,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
1、奥运会前 3 名;
2、奥运会 4 至 6 名并取得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 2 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3 人次冠军;
4、亚运会 2 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2 人次 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 3 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3 名以上运动员 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比
赛,并取得 5 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 2 人次亚运会(或 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 10 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2 次前 2 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 5 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5 名以
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 会比赛, 并取得亚运会(或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 洲杯赛)冠军或 2 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七条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二)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能够按照训练 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一)担任三级教练工作 2 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
上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取得初级教练员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 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 30%达到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二级教练工作 4 年以上, 取得一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 学术会议上宣读)l 篇本项目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到及格标 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 2 名、集体项目 5 名 (不 对口输送按个人项目计)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
一:
l、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全国比赛前 3 名或破自治区纪录;
3、旗县体校在全盟市比赛中获冠军;
4、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 1 名运动员,并在自治区比 赛中获录取名次;
5、集体项目, 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进 入录取名次。
四、高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一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 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 学术会议上宣读)2 篇本项目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到及格标 准,其中 20%达到良好,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 4 名、 集体项目 6 名 (不对口输送按个人项目计)运动员, 同时取 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入选国家队参加洲 际、国际比赛;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取得全国最高水平 比赛冠军或破全国记录;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达健将 2 人;
4、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1 人获全国青年比 赛前
3 名;参加全区比赛 5 人次获冠军或 1 人次破全区纪录;
5、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或破全国 同级比赛纪录。
6、旗县体校所训练运动员在自治区同龄比赛中获冠军 或 2 人获前 3 名或参加盟市级比赛 5 人次获冠军;
7、集体项目在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前 6 名,三 大球进入前 12 名;
8、集体项目旗县体校在自治区级同龄比赛中代表盟市 参加比赛获 2 次冠军, 三大球获前 3 名, 盟市级代表队参加 全区比赛获 2 次冠军。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八条在优秀运动队训练 8 年以上, 曾获得全国前 3 名或集 体项目全国前 8 名 (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 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 1 年以上, 取得大专学历, 经考核合 格者可破格确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第九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 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 升相应的职务。凡达到下列成绩之一者可按成绩卓著破格晋 升高级
教练职务;
1、培养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获录取名次;
2、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 洲杯赛获前 3 名或破亚洲纪录;
3、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或破全国纪录达 3 人次;
4、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三大球进 入全国前 16 名;
5、各类体校输送后运动员取得上述 1—4 条成绩之一者;
6、各类体校向上一训练组织输送 8 名以上运动员,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中有 1 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2)其中有 3 人次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前 3 名或有 1 人破全国纪录。
第十条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 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体校教练员, 可破格申报晋升国家 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 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 15 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 3 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 3 人以上代表国家参 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 7 年内获世界冠军或 3 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成绩认定与职务审定
第十一条任职标准中的业绩(运动成绩与输送)系指任教练 员工作以来的累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运会、锦标赛、 冠军赛、联赛(球类项目)、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城市运动会、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等比赛。
第十二条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的职务时, 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
献大小、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原则上降 低职务的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职务, 但长期担任教练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 经上级人 事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l、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2、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 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 6 个月;
3、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第十四条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 概论、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 可视为同级体 育学历要求。
第十五条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 须经 2 名以上具有 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 并写出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从事体育科研的人员, 学历、资历符合专业技术人 员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体育科研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 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 教练员业绩的基本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职务时, 必须严格 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训练大纲的项目, 按自 治区体育局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系指同 1 名 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 1 年。
第十九条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范围系指旗县体校、盟市体校、 自治区体育职业学院(含中专部及盟市分班)、自治区各所属 优秀运动队、八一队(只限双记分项目)、国家队, 除此之外 均不计算输送人数和成绩。
第五章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二十条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要根据各运动队、各类 体育学校承担的任务, 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以及编制情况 确定,因事设岗, 以岗定职。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 比例为 1:4—6 (人), 体育运动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 限额比例为 1:6— 10(人),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 间的限额比例为 1:8 一 12(人)。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 练员职务总数的 30%,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 的 10%,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各类体 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15%, 中级 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
第六章审核权限与职务聘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教练需由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 审意见, 经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核, 报国家体育 总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高级教练由自治区体育局人事处初审, 自治区高 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审定, 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一级教练由各盟市、自治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初 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 经自治区中级教练审核组审定, 自治区体育局系统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他单位由各盟市 核准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下教练审定程序由各盟市体育局人 事部门决定,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成立由国家级教练、 高级教练组成的自治区体育教练系列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 组,成员一般在 15 人左右,按照规定对申报国家级教练的 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高级教练和一级教练的人员提出 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盟市体育局经当地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批准组 建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负责本地区申报初级职务的审核, 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推荐一级教练以上的教练员。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成员充分发表 意见,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2/3 的 方为通过,一次审核后不再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 《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 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