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地组织各项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院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实践报告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任务的依据是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所在系部应组织骨干教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能手可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新进教师,可先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但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教学任务的下达。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0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排课通知,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课程,并按要求落实好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
(二)各系部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说明任课教师实际情况及合理要求,注明教师上课需要使用的教室类型、预计上课学生人数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一)坚持择优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二)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脱产班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初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院内兼课教师承担教学课程每周不得超过8节。
(三)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以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实训、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四)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讲师及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在接受开课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组织该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设新课的任务。
(五)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特定上课时间,但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程由各系(部)于每学期第14周按照学院的规定程序上报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务处统一排课,并上网公布公共选修课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主讲教师、适应对象等详细内容,以便学生选择,确保新学期准时开课。
第八条 教务处将各系(部)落实的教学任务汇总后,于第15周在网上公布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落实,并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6周将课表送达各实验实训室、主管系(部)及相关指导教师,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其中各专业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须在理论课排课之前完成。
第二章 排课
第十条 排课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一条 排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各系(部)配合协作进行。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基础课,后排专业课;先排合班课,后排单班课;先排公共实践场所课(如计算机房),后排单个教学场所课。
第十二条 我院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每一学期包含19-20个教学周,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院制定的《院历》为准。
第十三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0分钟,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
第十四条 周一至周五均为正常授课时间。
第十五条 排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力求使每个班、每节课的安排科学、合理。排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殊规定外,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30学时,不低于20学时。
(二)教师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14学时,最高不能超过18学时。
(三)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各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四)尽可能将主副课程、文理课程、难易课程、理论与实验实训课程等合理搭配安排。
(五)同一个班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一门课程每周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部分课程(如艺术类专业课)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特殊安排。
(六)尽可能给主干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
(七)体育课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八)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场地、实验实训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合理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九)对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课原则上实行平行排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教学班不开课,选课人数多的课程教学班根据情况实行大班教学,但最多不超过200人。课表由教务处根据选课结果调整。
第十六条 为确保教学秩序稳定、课表准确无误,课表编排后下达至各系(部),各系(部)教务干事应认真院阅,保证授课教师、教室、课程不相互冲突,如发现课表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不符,应将意见以书面形式经系(部)教学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七条 初排课表在第16周内完成后,需要进行选课的课程应公布给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按《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选课须知》的规定进行,选课应在第18-19周内完成。
第十八条 教务处协同各相关院部根据学生选课结果于第19周前完成课表调整,教务处通过教学管理系统下达全院实际开课计划和课表,各有关单位、系(部)教务干事要及时通知主讲教师本人和学生班级及实验实训室、机房管理员自行打印课表。
第十九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课程冲突,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除教务处根据统筹安排调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课表。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室主任以及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调(停)课
第二十一条 调(停)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停课等。教师要严格按照学院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调(停)课。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经发现按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应事先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调(停)课单,更改教学周志填报系统中教学任务,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上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属临时停课者,还需提出今后补课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在上课前通知系(部),经教务处批准后院(部)应及时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学生班级,以免影响学生上课。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遇到节假日、全院性活动必须调(停)课的,按学院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交课程归口系(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务干事须通知图书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做好教学准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院发〔2007〕52号文件中《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排课、调课、停课的规定》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