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工作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和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实施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有关责任人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由于违规、失误或故意,致使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系(部),并逐级上报。
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院核查后,根据《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填报《教学事故报批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核查后,根据《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填报《教学事故报批表》,以事故发生的当日起计算,一周之内将报批表呈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初步认定级别,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责任人所在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对事故提出认定意见。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责任人所在系部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事故级别提出认定意见。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
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院审批做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Ⅱ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做出处理决定;
Ⅰ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审批做出处理决定;
(二)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将视事故级别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如下:
Ⅰ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整教学岗位直至待岗处分,在院公示栏公示;
Ⅱ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停职反省直至行政记过处分,在院公示栏公示;
Ⅲ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取消当年评优或评职资格;在系(部)直至全院范围通报批评。
2、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教学业务或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Ⅰ级、Ⅱ级教学事故有关材料必须一式四份存档,责任人所在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各一份。
四、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或学院领导提出申诉。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应于十五日内做出相应答复。
五、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实事求是报告过程者,可适当减轻或免于处分,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教学事故的所有材料由教务处建立专门档案存档。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
序号 |
事故内容 |
认定级别 |
1 |
讲课内容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
Ⅰ |
2 |
试题命题、印刷、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Ⅰ |
3 |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4 |
出具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证明 |
Ⅰ |
5 |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训且有实训条件,但不组织学生进行实训教学 |
Ⅱ |
6 |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有理实一体化教学安排,但教师实训教学项目完成不完全、不彻底的;对名为实训项目,实际未按相关实训标准实施者 |
Ⅱ |
7 |
上课时宣传不文明、不健康内容 |
Ⅱ |
8 |
未按调整教学计划审批程序、私自调整、修改教学计划 |
Ⅱ |
9 |
因社会、院内活动需要停课,未经请示或未按审批程序,造成停课一节以上 |
Ⅱ |
10 |
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无故缺课、停课 |
Ⅱ |
11 |
教师不依照教学大纲要求擅自(未经教研室主任、组长签字同意)删减教学内容15%以上 |
Ⅱ |
12 |
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考场秩序混乱,同一考场,巡视员发现3起作弊以上 |
Ⅱ |
13 |
对外承办的考试,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发、收卷时间,延误考试答题,造成的失误已无法弥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Ⅱ |
14 |
对外承办的考试,设备、仪器不按规定要求调试好或考试中出现鼓掌,延误考试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由设备、仪器管理员和指导教师共同承担责任 |
Ⅱ |
15 |
监考人员工作失职,重大事故不报告,隐瞒事实,自行处理,影响整个考务工作正常秩序 |
Ⅱ |
16 |
命题或试卷报送不及时,导致印制考试不能如期进行 |
Ⅱ |
17 |
指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或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擅自离岗或不认真履职造成学生放任自流 |
Ⅱ |
18 |
教师、实验室、实训室或其他教学设施管理不当,或因人为原因未及时维修,延误教学和考试 |
Ⅱ |
19 |
因工作失误,学生在开课后两周内未领到教材 |
Ⅱ |
20 |
学生学籍异动未报教务处备案 |
Ⅱ |
21 |
教师未能深入了解学生已学课程,导致所订教材的内容与学生已学课程内容出现5%及以上雷同的 |
Ⅱ |
22 |
指导教师未按要求着装,未按教学要求课前讲解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或发生事故时指导教师不在实训现场 |
Ⅱ |
23 |
教师或指导教师在教室、学生实训场所吵架、骂人、打架 |
Ⅱ |
24 |
实训结束后未及时上交学生的实训成绩、考勤、实训报告、损坏器材赔偿登记表 |
Ⅱ |
25 |
有意瞒报教学实际情况(包括实验室开放情况等),以获取工作量津贴 |
Ⅱ |
26 |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课表,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27 |
因漏发通知或发错通知造成空课、空考 |
Ⅲ |
28 |
全院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29 |
未经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30 |
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 |
Ⅲ |
31 |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
Ⅲ |
32 |
教学活动开始两周内未布置作业、未批改作业 |
Ⅲ |
33 |
考生开始答卷,监考人员未到岗位 |
Ⅲ |
34 |
因工作失误单科教材订错、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原价)在1000元以上 |
Ⅲ |
35 |
教案未做到一课一案,教学检查时少于20%以下 |
Ⅲ |
36 |
每学期纸质教案低于总教案数的90% |
Ⅲ |
37 |
学生上课睡觉,教师熟视无睹,未尽到课堂管理职责 |
Ⅲ |
38 |
上课离堂、吸烟、接待来访人员、无故接打电话、不组织眼保健操、不组织教学内容、让学生自学看书 |
Ⅲ |
39 |
学生迟到十五分钟,未指定班长将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或《教师日志》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
Ⅲ |
40 |
实训后未按要求清理实训设备、实训室卫生,使实训现场脏、乱、差 |
Ⅲ |
41 |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巡查指导、不认真指导学生实践操作,擅自离开实践场地者 |
Ⅲ |
42 |
对教学设备(实验用品)等不会正常操作使用,或工具、材料、衣物领用不及时,影响训练教学的正常进行 |
Ⅲ |
4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生致残 2.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轻 |
Ⅰ Ⅱ Ⅲ |